> 驾协公告

      泰安市驾驶培训行业协会因管理体制变化名不符实,工作内容由参与行业管理转向 服务,因此经2015年7月16日第一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泰安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后,更名为泰安市驾驶服务联合会。

       特此公告。<...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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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泰安市驾驶服务联合会
  
英文译名:TAIAN  DRIVING  SERVICE  FEDERATION,

英文缩写:TADSF

  第二条  性质:泰安市驾驶服务联合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机动车驾驶培训相关单位和从事驾驶培训工作的相关人员自愿组成的地方行业性的民间社会团体;是自我管理、自我规范、自我发展、自我教育的非营利性的民间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政府服务,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为社会服务。从维护行业合法、合理的自身利益诉求出发,协助和配合政府管理部门加强行业管理和规范化,为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工作的驾培机构经营管理和行业发展搭建交流互动平台,为行业和驾校合理的诉求传递声音,强化行业自律,促进机动车驾驶培训政策、信息、资源、技术共享,帮助驾校提高机动车驾驶培训运营管理水平,从而推动机动车驾驶培训行业健康、平稳、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会自觉接受业务主管部门泰安市民政局和泰安市交通局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处是:山东省泰安市迎胜路1号对过。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1 、对会员进行经常性的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组织会员学习国家关于驾驶培训、道路运输、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提高遵章守纪的自觉性;

  2 、编印有关机动车驾驶培训的宣传资料,通报信息,宣传推广先进经验;

  3 、制定和倡导实施“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培训行为;听取会员的意见和要求,协调有关部门解决会员反映的问题,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4 、协助交通管理部门做好从业人员培训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搞好资格认定、技能鉴定等工作;开展有益的文体活动;

  5 、组织会员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开拓视野,提高素质;

  6 、开展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创建活动。引导会员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树立良好的行业和职业形象;

  7 、开展驾驶培训市场的调查和发展战略研究,为交通行政部门制定行业发展规划、行业政策规章和标准时,提供详实科学依据;

  8、承担政府委托的相关业务及其它工作,提供会员需要的其它服务;

9 、加强同兄弟省、市同类社团的业务交流,学习先进经验,推动我市驾驶培训行业社会化管理的进程;

   10、创办经济实体,提高自助能力;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拥护本会章程;

  2 、有加入本会意愿;

  3 、在本会的业务领域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 l )提交入会申请书;

  ( 2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由理事会核发会员证即可成为会员。

   第十条 会员权利
   1 、享有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权;

   3 、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1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接受本会的管理;

   2 、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3 、发扬团结互助精神,帮助同行排忧解难;

   4 、按会员单位规模收取会费;具体收费标准的确定,以每年召开的会员大会的决议为准。

   5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如果触犯刑律,被剥夺公民权者,其会员资格自然取消。

 第十四条  对会员入、退会,本会将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会员代表大会为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 /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1 、制定和修改章程;

    2 、选举和罢免理事;

    3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 、审议工作方针、计划与任务;

    5 、审议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的其它重大事项;

   6 、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六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 年。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需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条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的;

  (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担任本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活动经费的来源:

   l 、会费;

   2 、捐赠;

  3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4 、政府资助;

  5、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个人会员每人每年10元;单位会员一类驾驶培训机构5000元,其他培训机构3000元。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指导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问,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指导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业务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5 年7月17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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